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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社会保险政策答疑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10日 来源: 新矿集团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及省关于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起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并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以及企业年金制度。

职工社会保险及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基数依据参保职工个人上年工资收入进行核定,对职工个人上年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本省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本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本省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算缴费基数。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 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8%。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例泰安市9%、济南市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三、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 0.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3%。

四、企业年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 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

职工享受各种社保待遇,办理各种社保业务的前提是所在单位不拖欠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所在单位欠费,各项社保待遇均不得享受,各项业务均无法办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

(一)社(医)保卡损坏、丢失、密码锁定怎么办?

1.参保人员社保卡损坏、丢失后,可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属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补卡手续;如因参保信息不准确或多个账户不能办理的,可联系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或离退休管理站维护参保信息后,再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补卡手续。

2.参保人员到门诊(药店)就医刷卡取药,因遗忘密码或连续输错密码被锁定的,需要重置密码,本人持身份证、社保卡到参保地市直或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社保服务大厅、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人社所服务窗口办理。

(二)社(医)保卡如何办理销户?

因转出(解除合同)等原因需注销社会保障卡的,由本人携带社会保障卡、身份证、解除合同证明等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障卡手续,并由本人携带以上材料到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三)如何查询社(医)保卡余额及其他基本信息?

参保人员可利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医保官方网站、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鲁医保小程序(在支付宝、微信中搜索)等多种方式查询个人医疗账户信息,并可修改完善民族、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非重要信息,也可进行社保卡挂失、照片上传、社保卡申领等业务。

(四)在职职工当年转为退休后,如何正常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后,需由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年限审核,对达到统筹地区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对达不到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需按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泰安市医保业务全市通办后,新矿职工如何办理医保业务?

按照泰安市医疗保障局文件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医疗关系转移、个人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异地门诊慢病申报等业务全市通办。参保职工可就近到市直及各县市区设立的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现场办理,也可通过网上办事渠道网上办理。

市直及各县市区医保服务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1.市直:泰安市泰山大街337号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F区医保窗口,联系电话:0538-6266136

2.新泰市:新泰市东周路698号新泰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联系电话:0538-7210001

3.泰山区:泰安市泰山区迎春路18号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联系电话:0538-8666471

4.岱岳区:岱岳区岱岳南街7-2号岱岳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医保窗口,联系电话:0538-8569330

5.肥城市:肥城市向阳街南首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保局窗口,0538-3283666

6.宁阳县:宁阳县建设路66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联系电话:0538-5622661

7.东平县:东平县义兴街56号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局窗口,联系电话:0538-2821130

8.高新区:高新区南天门大街2555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联系电话:0538-8938229

9.泰山景区:泰安市东岳大街501号B312室医保窗口,联系电话:0538-5369093

网上办事渠道: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只支持跨省业务)、“泰安医保”微信小程序等渠道网上(掌上)办理备案。

(六)异地人员如何就医?

1.异地人员是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及“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一般指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就医需办理一次性备案。就医备案不再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实行承诺备案制(个人承诺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一次备案长期有效,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山东省内异地就医时持身份证(住院)、社保卡(门诊)联网结算;山东省外异地就医时持社保卡联网结算。在备案的长期居住地以外就医,按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

(2)“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指转诊转院人员,自行外出就医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在外就医人员。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区分省内和省外。山东省内跨市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就医一律取消备案手续,就医时持身份证(住院)、社保卡(门诊)直接联网结算;山东省外住院就医时仍需办理备案手续,就医备案不再提供转诊转院证明或在外就医急诊证明等证明材料。

(3)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可在参保地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基层医保工作站办理;也可通过参保地医保官方网站、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鲁医保小程序(在支付宝、微信中搜索)网上办、掌上办,以及可通过参保地医保机构公布的服务电话、传真等多种渠道办理备案。

2.参保人员在全国医保联网医院异地就医结算时,只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属于全国医保联网结算医院的,出院结算时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再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

(八)如何在网上查询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信息?

集团公司职工分别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和济南市、泰安市属地社会保险统筹,职工个人可根据自己的参保统筹属地,对应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过网上服务大厅,职工个人注册后即可查询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具体网址为:

山东省人社厅:http://hrss.shandong.gov.cn/;

济南市人社局:http://jnhrss.jinan.gov.cn/或“济南人社”手机APP;

泰安市人社局:http://rsj.taian.gov.cn/或“泰安人社”手机APP。

(九)市内网上查询个人账户信息时,提示身份证号码在数据库中重复,如何办理?

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曾在社区、学校参加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请先到原参保地(学校或者社区)办理注销,然后到地方社保部门办理合户手续;二是在市辖区内存在两个以上的社会保险账户,请到地方社保部门办理合户手续。

(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省内跨市)如何转移接续?

1.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途径有两条:一是网上申请,对于跨省转移的,可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手机APP”申请办理;二是前往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

2.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可登陆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网办系统申请,或前往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

3.在省内多地有参保缴费的,需分别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十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市内(县市区间)如何转移接续?

转入: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办理减员后,新单位持《企业职工增减变化申报表》、《劳动合同》等材料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或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申请市内转入,经转移接续服务窗口审核通过后,新单位即可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或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为职工办理增员(接续)业务。

转出:按政策规定正常缴费的情况下,原单位申请办理减员即可。

三、退休相关政策

(十二)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十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应当符合下述条件: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退休时间从人社部门批准之月计算,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职工过去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累计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退休前调离特殊工种岗位,但仍为企业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职工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且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限条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或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按特殊工种的规定办理退休。

(十四)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退休时间从人社部门批准之月计算,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十五)企业职工退职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和工人,应该退职。鲁劳社[2006]51号文件规定,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

(十六)在办理职工退休时,如果居民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职工出生时间不同应如何处理?

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十七)在办理职工退休时,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涂改的应如何处理?

鲁劳发[1999]159号文件规定,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对随意更改的,一经发现,三年内不予办理审批退休。对涂改职工档案的,对改动的地方,由单位重新取证并经司法鉴定后方可予以认定。

(十八)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退休人员、供养遗属待遇

(十九)退休人员如何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静默认证为主,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信息与当地公安、民政、卫健委及司法部门辖区内的有关数据进行共享对比,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退休人员参与。

(二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是怎样的?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的调整办法。其中,“定额调整”对同一类地区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保持一致。“挂钩调整”包括两部分:一是按照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月增加额(山东省2021年确定的挂钩比例是1.2%);二是按本人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适当倾斜”主要是对70岁以上高龄退休人员按不同年龄适当予以照顾。

(二十一)退休人员去世、判刑服刑后家属隐瞒不报,继续违规领取养老金,会有什么后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以及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9月1日(含)之后死亡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享受我省原规定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工伤保险

(二十三)那些伤害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下列情形可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十四)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十五)发生工伤事故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在工作岗位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用人单位需在24小时内电话向集团公司社会保障中心备案,同时报安监局备案。30日内社会保障中心将用人单位报送的工伤认定材料进行复核汇总,集中报送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工伤认定申请手续。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十六)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停工留薪期满后,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整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资料,经集团公司社会保障中心复核汇总后,集中报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七)工伤鉴定后享受那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对鉴定为1-10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对鉴定为5-6级伤残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对鉴定为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对鉴定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辅助器具费。

六、生育保险

(二十八)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文件要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医疗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合并实施时,原则上生育保险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二十九)生育津贴是怎么计算的?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本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生育津贴天数计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规定,生育津贴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十)生育医疗费包括哪些内容?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十一)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没有工作的,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按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由男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办理申领手续,配偶双方不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十二)产假期间能否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失业保险

(三十三)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有哪些?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三十四)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60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起,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2018年11月起,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2019年,调整为当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20年起,调整为当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如遇国家政策调整,适时调整。

(三十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就业后在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十六)失业保险关系怎样转迁?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保厅 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迁有关问题的暂行通知》(鲁人社字〔2021〕7号)文件规定:

1.单位成建制转移: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随之转迁,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2.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录与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3.失业人员在省内同一统筹地区或多个统筹地区有多条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由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合并计算其缴费时间、核定和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八、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集团公司自2020年1月起为在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三十七)在册职工如何加入或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由用人单位负责征求职工个人意见,同意加入的,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次月起加入;不同意加入的,填写《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放弃加入的职工重新申请加入的,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上述情形一经申请,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十八)职工个人如何申请中止或恢复缴费?

职工个人申请中止或恢复缴费,需填写《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个人中止缴费期间单位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恢复缴费时单位缴费也同时恢复。上述情形一经申请,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十九)职工如何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情况?

对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的管理,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对职工个人缴费、退休人员年金待遇支付等具体情况可通过官方网站、手机银行、个人网站、微信等八种方式自助查询。查询方式:可到单位人力资源部领取或新矿集团网站民生通道下载《企业年金个人查询服务手册》,按手册中的流程自助查询。

(四十)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并离开集团公司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保留:一是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由职工本人配合原单位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二是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由职工本人配合原单位办理保留账户手续,直至符合转移条件或达到领取条件。

对于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由调出单位、调入单位之间直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四十一)职工享受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参保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一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四是退休前身故。其中:对退休前经鉴定为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出国(境)定居的,必须同时符合“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四十二)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个人需要交税吗?

参保职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所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执行,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由企业年金托管人在发放支付时代扣代缴。

九、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指集团公司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移交至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到地方政府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退休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所在社区党组织。自 2021年1月1日起,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长效机制,“随退随交”。

(四十三)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后如何查询或复印本人档案?

移交地方后,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接收地政府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具体管理机构各地不尽相同,以当地政府相关要求为准。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可通过原工作单位确认档案保管机构联系方式,与其直接对接并办理相关业务。

(四十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后如何交纳党费、参加支部活动?

移交地方后,由接收地街道(社区)负责收缴退休党员党费、组织开展支部活动。退休党员及其家属可根据自身具体需求,联系接收地街道(社区)交纳党费、参加党组织活动。

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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